拔罐减肥后水泡、色斑纷纷出现美容院能甩锅吗?
2024-03-23 76

  爱美之心人皆有,奈何医美多烦忧……2017年8月,爱美的陈女士为了拥有姣好的身材前往某美容院进行拔罐减肥。期间,一共支付给美容院3900元。

  可拔罐后一个月,陈女士拔罐处的皮肤出现水泡。她担心出问题就向美容院进行了反映,美容院则表示无碍,可继续拔罐。疗程结束后,陈女士的腹部、腿部却出现大量色斑。美容院告诉陈女士这是她代谢过慢所导致的,过段时间色斑会自行褪去。

  可直到2018年4月,陈女士身上的色斑不仅没有褪去反而加重了。无奈,陈女士只好前往杭州进行了激光祛色斑的治疗,期间花费治疗费5000元。

  事后,陈女士因为色斑问题多次与美容院进行协商沟通,美容院则继续坚持己见,认为色斑的产生是陈女士自身的原因且会自行消失。

  无奈陈女士只好向诸暨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然经调解未果。陈女士遂向诸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投诉,诸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调查后,发现美容院在给客户减肥过程中未使用器械,只使用了一种代谢膏,且美容院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庭上,美容院认为造成陈女士腹部、腿部有明显色斑的责任不全在自己,陈女士在色斑还不明显的情况下就采用激光治疗,造成了损害扩大。鉴于此,陈女士向法院申请鉴定。经鉴定:美容院在对陈女士拔罐减肥过程中侵犯了陈女士的“知情同意告知权”,且留罐时间过长,拔罐频率过密,在出现水泡后仍继续拔罐等过错。其行为与陈女士腹部、双下肢皮肤水泡、色素沉着行激光治疗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美容院方承担主要责任(参与度为76%-95%);陈女士目前双侧大腿及腹部色素沉着区色较淡,不存在明显的损伤后果。陈女士大腿内侧色素沉着,予C6激光治疗,存在治疗指征,与美容院拔罐减肥出现水泡直接相关,其治疗费用为合理。

  此外,陈女士认为美容院开展的拔罐减肥业务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

  1. 美容院为陈女士提供的拔罐减肥项目服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情形而应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为:陈女士在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务,双方已经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本案中,美容院在给陈女士进行拔罐减肥服务过程中,存在留罐时间过长,拔罐频率过密,在出现水泡后仍继续拔罐的不当行为,造成陈女士腹部、双下肢皮肤水泡、色素沉着,故对陈女士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美容院为陈女士提供的拔罐减肥项目服务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本院认为,欺诈是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之一。本案中,美容院以按摩、拔罐方式从事养生保健,未涉及医疗及使用针刺、发泡炙、中医微创类或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属于国家允许的中医保健服务行为,故不应认定为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实施医疗美容的欺诈行为;其次,陈女士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美容院故意告知对方刮痧、拔罐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陈女士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即接受减肥美容服务,故对其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美容院的拔罐导致陈女士腿部色素沉着相当长时间内未能消退,陈女士对此采取积极治疗措施,并未超过正常治疗范畴,故陈女士进行激光治疗的行为合理并能为社会常理接受。因此,对陈女士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计10500元应予认定。考虑陈女士自身因素,酌定由美容院承担85%的责任,即8925元。

  宣判后,美容院不服判决结果,向绍兴中院提出了上诉。2020年6月,绍兴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一方是服务者,一方则是消费者。消费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有三种途径:

  起先,陈女士与美容院协商未果,后经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调解亦不成,最终向法院起诉

  在举证责任上,因“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陈女士需对美容院的侵权行为、自身受到损害的结果,侵权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所以在本案中,陈女士向本院申请就前述事项进行鉴定,确定双方之间的责任。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们,要保存好与服务者之间签订的合同、收据、充值卡、转账记录、宣传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于在遭受损失时能拿出证据。

  对于三倍赔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需要以服务者存在欺诈行为为前提。那如何判定构成欺诈行为呢?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点:

  在本案中,一方面美容院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的正常执业行为,另一方面陈女士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她因为美容院的陈述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所以法院对陈女士主张就减肥项目服务费用进行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后提醒广大爱美人士:选择美容院需谨慎,要及时了解其资质及相应证照是否齐全,环境卫生是否达标等,切不可被夸张的宣传和洗脑的标语所忽悠,希望大家拥有美的同时更拥有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