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走相告~临洮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来啦请查收!
2022-08-25 190

  答:1.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个人和家庭防止因病返贫致贫的重要措施。只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才能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进行报销,看病费用负担才能大幅减轻,才能有效化解个人和家庭得病、甚至得大病后面临的经济困难。

  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国家保障居民健康权益的制度设计。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由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构成。如2022年个人缴320元,政府补贴610元。

  3.要巩固扩大基本医保参保覆盖面,确实发挥乡、村两级基层组织作用,落实参保动员任务,重点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动员工作。对纳入资助参保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要确保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范围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以外的以下人员:1.农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含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2.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3.在本市取得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保的居民;4.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5.国家和省上规定的其他人员。

  1.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度一次性预缴费的年缴费制。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应在当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具体缴费标准及时间按照国家和省级规定执行),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规定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在市域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连续缴费每满两年的(从2020年算起),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以此类推,以上调5个百分点为限。连续缴费中断后再次参保的,报销比例按新参保人员重新计算。

  3.出生的新生儿,监护人应自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为。参保缴费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该新生儿办理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监护人可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为该新生儿办理次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自出生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4.新生儿出生后在90天(含)内未办理参保手续因病死亡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由监护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母亲或父亲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相关政策报销。

  5.因故退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复员退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缴费当月即可享受缴费年度内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6.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保,包括重复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度内重复参保)或重复参加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跨制度重复参保),不得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外省市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我市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只能选择在一个参保地享受待遇。

  城乡居民参保患者普通门诊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160元,户内成员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年度不结转。参保城乡居民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60%比例报销,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80%比例报销。

  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两病”门诊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的比例进行报销。使用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自付10%后剩余部分按比例报销。高血压年度支付限额为每人400元;糖尿病年度支付限额为每人800元;参保人员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可享受年度支付限额1200元。

  1.门诊慢病申报认定程序。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两年内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诊断证明、相关疾病阳性检查资料及报告单。随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申报或直接到县级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乡镇卫生院完成初审后到县级医疗机构审核认定。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时间自审核认定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重新审核认定。医保经办机构按照门诊慢特病准入标准进行动态管理,对经治疗病情好转后已不再符合门诊慢特病准入标准的要及时予以退出。

  2.门诊慢病报销比例及限额。门诊慢特病报销时不设起付线,在相应病种年度报销限额内,按政策范围内费用的70%(乙类项目先由个人自付10%后计算)进行报销。具体病种和相应的年度支付限额见下表。

  门诊慢特病病种及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标准参保人员同时患有多种门诊慢特病的,最多可选择三个病种进行报销,以最高病种支付限额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病种报销额度增加300元。

  1.谈判药品申请办理。谈判、“三定”药品是指参保患者经诊断可以门诊治疗用药的,经过医师鉴定、携带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及治疗方案,诊断证明书,以及专门机构特殊化验指标结果报告单(其中使用抗肿瘤靶向药物的患者,以基因检测结果为指征的,应提交具备基因检测技术资质单位出具的基因检测报告)。谈判药品填写《谈判药品审核备案表》、“三定”药品填写《定西市参保人员按“三定”管理药品审核备案表》和《评估表》,医院医保办复核后在当地医保经办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备案之日生效。一年后仍需继续使用谈判药品的,重新申请办理。三个月后仍需继续使用“三定”药品的,重新申请办理。

  参保患者在门诊使用按常规目录管理的谈判药品,对属于特殊门诊补助病种范围且已经申请办理了特殊门诊认定的,按特殊门诊补助支付政策执行;对未申请办理特殊门诊认定和不属于特殊门诊补助病种用药范围的,由个人支付。

  参保患者在门诊使用按“三定”管理的药品,单独审批结算,对属于特殊门诊补助病种用药范围且已经申请办理了特殊门诊认定的,不挤占特殊门诊限额,但不得重复享受特殊疾病门诊补助报销政策;对未申请办理特殊门诊认定的和不属于特殊门诊补助病种用药范围的,单独审批结算,按70%比例报销。

  参保患者住院期间使用常规目录谈判药品的,执行现行的乙类药品结算规定;使用按“三定”管理的谈判药品,不需医保经办机构审批,费用与住院费用一并结算;参保患者在住院期间使用谈判药品由个人自付20%后再按基本医保政策报销。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居民按比例支付。

  1.起付标准。市内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150元、500元、1000元。市外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500元、1000元、3000元。

  2.报销比例。市内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80%、75%、65%。市外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80%、70%、60%。在市域内中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降低10%。在市域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展针灸、刮痧、推拿、拔火罐等中医适宜技术和使用中药饮片诊治疾病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在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2021年8月1日起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报销比例比其他居民高5个百分点的规定。

  3.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一个待遇年度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

  4.意外伤害。参保城乡居民在生产生活中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或虽有第三方责任人但事实无第三方(死亡、公安部门认定为失踪等)和因精神原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所致意外伤害住院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按住院报销政策执行。意外伤害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对超出第三方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国家规定支付。

  5.急诊抢救。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并收治入院治疗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按一次住院处理。参保人员因病情危重急诊抢救死亡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待遇报销。

  6.住院分娩。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分娩实行限额支付,标准为:正常产不超过2500元;难产不超过3000元;剖宫产不超过4000元;多胞胎生育每多一个婴儿增加500元,对于生育三孩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0元;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不超过2500元;怀孕7个月以下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不超过1500元;怀孕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不超过1000元。对于在住院分娩中诊断患有并发症或其他疾病的,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政策执行。

  7.其他。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两次以上(含两次)住院治疗的,从第二次住院开始起付标准降低50%。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在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2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患者当年政策范围内费用申报最迟不超过次年的6月底,支付政策按出院年度政策执行。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2021年8月1日起,对参保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大病保险倾斜保障政策:对其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按现行疾病医保政策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实施大病保险起付线个百分点政策,其他城乡居民实施大病保险普惠性待遇政策,具体报销标准如下:十、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政策有哪些?

  1.参保资助。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全省统一的分类资助政策,具体资助范围及标准如下:2.医疗救助。2021年8月1日起,医疗救助慢病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如下:十一、什么是“一站式”即时结报?

  城乡参保居民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报服务,患者出院时只交个人自负费用。

  1.异地就医备案范围。参保人员因异地长期生活居住、务工就业创业、上学、异地转诊等原因在异地就医的,应先到参保地医保部门或规定的医疗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异地就医时,须携带全国统一标准的社会保障卡,否则无法直接报销结算。如没有社会保障卡,需持本人身份证到社区或乡镇经办窗口采集相关信息按程序办理社会保障卡。

  2.异地就医备案程序。符合异地就医条件的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和相关手续到参保地医保经办窗口进行备案,或通过电话、传真、网站进行异地就医备案。

  3.异地就医结算程序。参保人员按规定备案后,持社会保障卡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出院手续时,刷社会保障卡即可进行医保费用直接结算,个人只缴纳自付费用。住院医疗费用在异地就医地直接结算时,执行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目录;执行参保地医保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政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暂时不支持在药店购药、医院门诊时进行刷卡直接结算。

  《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甘肃省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中,以下三类费用为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按政策标准给予报销。其它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乙类目录”发生的由个人首先自付一定比例(10%-20%)后的费用;

  3.部分药品、医用材料、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床位费)符合相关规定支付标准的费用。

  (四)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急救、危重疾病除外);

  (六)各种预防、保健、美容、健美、医疗鉴定、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治疗的;

  1.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2.虚构医药服务项目,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3.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答: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欺诈骗保行为,可通过举报电话、网站、微信等举报渠道,直接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保障部门举报。举报人对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线索,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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